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

淮安龙鼎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11号A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辉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锋,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畅,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