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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362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11号A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55973289。
法定代表人:朱辉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安乐生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M8PD6P。
法定代表人:李月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799425265。
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淮安**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乐生活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兴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花 苗
审 判 员  苗 艳
审 判 员  李 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爱娟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