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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车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618号 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常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松花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未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