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618号
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常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松花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未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