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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车某某水务有限公司、某某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耿彬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0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85400元,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单位)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处理情况:被执行人**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富强大街支行的账户(13×××68)的存款人民币972830元、在***汇融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支行账户(12×××60)的存款人民币115459元本院已扣划并发放;被执行人**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高邑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款617万元人民币、**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在高邑广源水厂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应收款500万元人民币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未处置原因予以认可。 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