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车时代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岛中车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财保494号 申请人: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2号楼14层1401。 法定代表人:常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松花江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6200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出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车**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