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黄岛区王台街道河西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9499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岛区王台街道河西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河西庄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11MF1648321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6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21.82元及***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6238元,转执行费271元,付给申请执行人25967元(含***行金1245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230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