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503号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67329元,应收执行费9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68239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91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发放案款67329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终14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