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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3130号 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515.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06元,因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减半应收取的受理费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1元。 审判员  赵成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