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207号
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办事处河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程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