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21号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河经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20053.1元。
本院审查查明,(2019)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执行人胶南市兴达建筑工程公司提起上诉,该案处于上诉期间,(2019)鲁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