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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某某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平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107号4楼。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新联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89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3元,减半收取9876.5元,由上诉人***一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朱 佩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