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02民初3577号
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李自树,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定陶县。
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自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李自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元及2019年9月19日前的逾期还款利息34470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155000元为基数至**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被告李自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李自树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4470元(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2.被告李自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被告李自树作为担保人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35000元、20000元的两份《借款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将135000元、2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被告***取得借款后分文未还。被告李自树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承诺:上述135000元及20000元的两笔借款本息,其于2019年7月7日一次性还清,否则按人民币30万元归还给原告,并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但被告李自树也未按***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具状至本院。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李自树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属实,其只是为被告***提供担保,其他不清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8年6月26日,原告在与被告***、李自树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原告自愿借给被告***借款135000元,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烟台保税港区支行卡号为37×××99的账户转账至被告***名下中国银行卡号为62×××40的账户内;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原告将借款转至被告账户之日开始计算,逾期还款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被告李自树自愿为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自树分别在该合同的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由其签字捺印、内容为“收到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网银借款13万元加现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的收条一张。
(二)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李自树又再次签订了内容与2018年6月26日《借款合同》内容相同的《借款合同》,只是借款金额为20000元。当日,原告给被告***转款2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由其签字捺印、内容为“收到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网银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收条一张。被告***取得上述借款后分文未还。被告李自树亦未能履行担保责任。2019年6月28日,被告李自树给原告出具了由其签字捺印的***一份,内容为“借款人李自树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日分别向出借人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3.5万元及2万元月利率为2%,至今没有偿还。现借款人承诺上述借款本息于2019年7月7日一次性还清,否则借款人需按人民币30万元(含此前的借款本息以及出借人为借款人的项目产生的设计费、考察费等相关损失)偿还给出借人,并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担保人李自树。2019年6月28日”。2019年10月14日,被告李自树归还原告25000元。2020年4月22日,原告具状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同意将被告李自树于2019年10月14日归还给原告的25000元从其主张的利息34470元中予以扣除。
被告李自树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及金额均无异议。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条、***等为证,还有原告与被告李自树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均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核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借条本身的意义就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也有防止反悔、避免长时间后举证困难的意义。原告与两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现被告***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日向原告举借130000元、20000元的事实清楚,取得借款后由被告李自树于2019年10月14日归还利息25000元的证据充分,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允准。被告李自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鉴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依法可予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470元(扣除已付利息25000元),同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李自树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被告李自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山东家合世纪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089元,由被告***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本院交纳。同时由被告李自树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