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高新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D座21层4、5、6、7、8、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128599。
法定代表人:张书。
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野鸡乡马王庙黎苏路48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630865267。
法定代表人:齐强。
本院在执行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和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红星利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124.0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涉及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如未提出申请,已采取的冻结、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灿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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