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8979号
原告:福建省五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和。
被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负责人:张书。
被告: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
原告福建省五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立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江苏立达创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五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五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驭寰
书记员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