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1112号
申请人**市金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经济开发区江兴**路**塘河弄**号港龙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2664182-7。
被执行人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区桃源镇**窑村,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56429247-5。
原告**市金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市金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5260.00元,执行费16953.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苏州绿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原有房地产已由本院拍卖完毕,本案公分的9076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前
代理审判员 ***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