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嘉旺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486609XX。
法定代表人: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临江路光华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9250D。
法定代表人:龚秋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9)攀仲裁字第48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4488元。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攀枝花市东区,且本案申请金额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金额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9)攀仲裁字第48号仲裁裁决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指定执行文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越
书 记 员  刘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