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37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特别授权),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2351。

被告: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嘉旺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486609XX。

法定代表人: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已双方已和解,被告已结清劳务费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瑶 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黄绿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