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237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特别授权),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1062351。
被告: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嘉旺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486609XX。
法定代表人:储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攀枝花瑞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已双方已和解,被告已结清劳务费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瑶 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黄绿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