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4277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枫景园艺花卉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373AE53。
经营者:杨志伍。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秋红,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11451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刚俊,系钟山区双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71103403。
被告:内江市齐合水景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323340456G。
法定代表人: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富荣,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110044。
第三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代码9136000069371315XX。
法定代理人:刘某,其他身份信息不祥。
第三人:刘思荣,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枫景园艺花卉经营部与被告内江市齐合水景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中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思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枫景园艺花卉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枫景园艺花卉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78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娄成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