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205号
原告: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129号A1幢6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驿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