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423号之一
被执行人: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790119W,住所地武陟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8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