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琳,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红旗路电业局南。
法定代表人:郑文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7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凯
审 判 员  刘 乾
审 判 员  梁晓辉
法官助理  豆春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