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4350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殷亚娜(实习),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郑文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2019年10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冯立军
人民陪审员 苗 媛
人民陪审员 张福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荆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