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增怡,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173790119W。
法定代表人:郑文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强,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武陟县城乡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3月6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冯立军
人民陪审员  张福娥
人民陪审员  庞高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