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030号
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5号北京化工大学科技园综合楼213A室。
法定代表人:董连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颐派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红居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范兴仲。
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颐派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因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颐派欧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学良
法官助理 董 悦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