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332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796号。
法定代表人:程海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元钧,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796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争议较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廉玉光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人民陪审员 杜荣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申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