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职位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扣押名下共计15631593.95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保单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陕0113民初11974号民事裁定书。现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5631593.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余 洁
二 〇二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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