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雁 塔 区 人民 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974号
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璟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5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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