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民初2371号
原告: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现经营场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36元,减半收取计6318元,由原告西安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