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13845号
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容。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〇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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