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镇川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15号楼101-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95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46218.22元、利息损失(以5267748.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131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