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23民初2232-1号
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孔丽娟,女,生于1988年8月2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丽娟、第三人甘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孔丽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甘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甘肃中电建港航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