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61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11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本案争议焦点为不过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更正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张埜”更正为“郑天冰”;落款时间由“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更正为“二O二O年七月十日”。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