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1614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11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本案争议焦点为不过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更正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议庭人员审判长“张埜”更正为“郑天冰”;落款时间由“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更正为“二O二O年七月十日”。
审 判 长 郑天冰
审 判 员 马 娜
人民陪审员 林赫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