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7862号
原告***,女,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葛世峰,系沈阳市浑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丹华,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东深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姝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