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545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175064809。
法定代表人:韩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现卫(特别授权),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钰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刘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