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540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
法定代表人:韩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楠,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现卫,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金生
书 记 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