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5456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175064809。
负责人:韩传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新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鹏举
书 记 员 岳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