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2249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珍,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彬,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银行平东支行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3195064809。
负责人:韩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文,河南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雁斌,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与被告张晓彬、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晓俊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