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安装工程总公司
原告攀枝花市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动力站。 法定代表人席随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士敏,上海市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铁,该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利轮,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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