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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绿园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45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丽 法官助理 **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