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212号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88号中国银行6楼601-616室。
负责人:温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元,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