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苹,女。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苹、**、***与被执行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苹、**、***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6742.0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767元,合计645509.01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根据(2018)苏0505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书立(2018)苏0505执保488号保全案件实施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银行藏书支行账号为70666018011201380037411156000的账户一个。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创绿园***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5509.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