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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夷陵区鸦鹊岭镇某某工程机械租赁部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申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4066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夷陵区鸦鹊岭镇**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新场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C16B76(1-1)。 经营者:***,该租赁部负责人。 原一审被告:**,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久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夷陵区鸦鹊岭镇**工程机械租赁部(以下简称**租赁部)、原一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西久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租赁部的挖机存在大量窝工,对于完工单上**、**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江西久久公司的认可,一审法院仅凭该有瑕疵的完工单认定租赁挖机时间,证据不足。拒绝江西久久公司要求对**租赁部挖机的工作量进行鉴定以鉴定出挖机是否存在窝工、认定资金占用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久久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一审答辩意见基本相同。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过程中湖北众恒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备租赁鉴定意见书》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判决中从江西久久公司提出申请对江南URD园林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进行鉴定的问题、**和**在本案中的身份、本案租赁费用如何确认以及**租赁部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存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评析,论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西久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