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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寻乌县城市管理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821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寻乌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长宁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6784110135D。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开发区(时代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7N73TX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4066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寻乌县城市管理局、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