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821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系原告***丈夫。
被告:寻乌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长宁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6784110135D。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神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乌县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开发区(时代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4MA37N73TX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6号华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40664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寻乌县城市管理局、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寻乌分公司、江西久久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