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269号
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电电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C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张士梅
人民陪审员  刘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