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3269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电电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海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罗租社区罗租工业大道2号C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海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苏0305民初32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宝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2020)苏0305民初3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应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xx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孙永福
人民陪审员 满华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