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305行审29号
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所地徐州市**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海燕,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侠,女,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姚秋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珈宁,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徐州市徐贾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云汉
人民陪审员 傅艳梅
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韦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