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7民初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3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8万元。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本品
审 判 员 康运生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书 记 员 刁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