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豫0191民初15361号
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路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6960元及利息50000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7年7月12日,主张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3969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日,原、被告签订《华腾综合物流服务中心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工程的桩基施工,综合单价为120元每米,管桩施工延长米为11000米,据实结算。截止起诉日,被告共支付1100000元,剩余346960元未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愿分期支付,具体是:分别于2017年9月25日前支付7万元;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果被告河南嘉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
二、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3627元,由原告河南豫建岩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