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1365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建华建材(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海榆北路168号云龙产业园纵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J5E1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华建材(海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24年2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被告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二十个月及护理费、生活费差额55938.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员工,2023年12月2日因工作原因遭受工伤,被认定为八级工伤等级伤残。202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第二条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等费用。签订协议时,被告告知原告赔偿标准系律师按法律规定计算,原告因信任公司且急需生活费,未仔细核算便签署。后经了解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工伤待遇及解除劳动关系待遇严重低于法定标准,此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劳动争议,原告***未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未申请仲裁,故其起诉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流程,案件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