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8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长路3号3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673308XC。
法定代表人柳快良。
委托代理人:曾德泽,系广东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
市丘海大道延伸段2公里处即海南金盛达国际建材商城内商
铺五金灯具W区七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94945983F。
法定代表人彭丁新。
申请执行人广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粤1971民初43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300298.49元及利息、滞纳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1589××××0078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2650××××5805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上述账户本院已扣划了112653.46元,扣除执行费后已退给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委托外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口葆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琼AJ××**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封,你方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8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司徒卓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梓 聪